执行案号: (2016)鲁0687执827号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李涛

身份证号码: 3706291970XXXX0015

立案时间: 2016年4月11日

执行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海商初字第768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海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李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海阳日月五金有限公司租金及损失518000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问题》第一条第(六)项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执行案号: (2016)鲁0687执1412号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姜勇勇

身份证号码: 3706871983XXXX5474

立案时间: 2016年8月16日

执行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海民初字第787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海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海阳新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赵生奎、樊丽萍120000元,由被告姜勇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被告海阳新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赵生奎、樊丽萍损失127605.04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问题》第一条第(六)项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执行案号: (2016)鲁0687执1211号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初汝青

身份证号码: 3706291951XXXX5470

立案时间: 2016年7月19日

执行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海朱民初字第155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海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原告范静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医疗费8632.3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护理费325.5元、交通费100元,共计9357.81元。由被告初汝青承担7500元,分别于2016年2月2日之前支付原告5000元,2016年5月30日前支付2500元,其他损失原告自愿放弃,如被告逾期不履行,则按照9000元执行。该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双方互不追究。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范静承担。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问题》第一条第(六)项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执行案号: (2016)鲁0687执1878号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蒋华军

身份证号码: 3706291970XXXX5717

立案时间: 2016年10月24日

执行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海民初字第1177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海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蒋华军、刘万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隋鲁平各项损失598195.16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执行立案后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问题》第一条第(六)项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执行案号: (2016)鲁0687执1016号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安延勇

身份证号码: 3706291960XXXX1176

立案时间: 2016.5.16

执行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09)海民初字第1267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海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安延勇赔偿原告辛安浩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合计45000元(已支付的3000元除外),其余损失原告自愿放弃。此次交通事故今后互不追究。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执行立案后,本院已送达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执行案号: (2014)海执字第1708号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姜天山

身份证号码: 3706291968XXXX0039

立案时间: 2014.9.25

执行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3)海民初字第907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海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姜天山、姜天云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于忠义医疗费等损失90503.8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被告姜天山、姜天云互负连带责任;被告姜天山赔偿原告于忠义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外的损失2925.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已履行21160.17元,剩余部分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执行立案后,本院已送达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也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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